《宁夏贺兰山东麓葡萄酒产区列级酒庄评定管理办法》

《宁夏贺兰山东麓葡萄酒产区列级酒庄评定管理办法》

读醉酒庄指南 2022-11-01 来源:读醉酒庄指南
《宁夏贺兰山东麓葡萄酒产区列级酒庄评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宁夏贺兰山东麓葡萄酒产区葡萄酒质量和酒庄信誉,促进酒庄高标准、高质量发展,规范列级酒庄评定行为,参照国际惯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列级酒庄是指经过葡萄酒专业评审组织评定,符合相关标准,在分级体系中达到相关等级的酒庄。

 

列级酒庄实行五级制,分别为一级酒庄、二级酒庄、三级酒庄、四级酒庄、五级酒庄。一级为最高级别。

 

第三条  列级酒庄每两年评定一次,实行逐级评定晋升,晋升到一级酒庄后,每10年参加一次评定。

 

第四条  列级酒庄评定工作遵循自愿申报、公平公正、分级评定的原则。

 

第五条  在宁夏贺兰山东麓葡萄酒产区内注册的酒庄,均可参加列级酒庄评定。

 

第六条  自治区葡萄产业发展主管部门指导列级酒庄评定工作,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条  宁夏贺兰山东麓葡萄与葡萄酒国际联合会负责组织宁夏贺兰山东麓葡萄酒产区列级酒庄评分标准、评定细则的制定工作,并组建列级酒庄评定委员会,具体实施列级酒庄的评定工作。

 

评定委员会成员由葡萄酒酿造专家、品鉴和评论专家、行业协会代表、消费者代表等相关人员组成。

 

评定委员会人员在国内外葡萄酒行业随机选取,经本人同意后,由宁夏贺兰山东麓葡萄与葡萄酒国际联合会聘任,并于评定工作开始前1个月公示评定委员会人员名单。

 

第八条  参加列级酒庄评定的酒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位于宁夏贺兰山东麓葡萄酒产区内,葡萄种植与酒庄一体化经营,葡萄酒发酵、陈酿、灌装、瓶储等过程均在酒庄内完成。

(二)主体建筑具有特色和鲜明的地域特点,并有旅游休闲功能。

(三)酒庄环境、厂房及设施、设备和器具、卫生管理、人员管理符合国家葡萄酒质量及管理标准。

(四)酒庄酒原料全部来源于自有种植基地,且基地葡萄树龄在5年以上(含5年)。种植基地的基本信息按照相关规定在自治区葡萄产业发展主管部门登记存档,并能接受随机查验。

(五)葡萄园种植符合规范要求,园貌整齐美观。苗木符合相关标准,无检疫性病虫害及危害性病毒,缺株断带不超过10%。

(六)葡萄园种植单元按品种种植,单元内单品种纯度在90%以上。

(七)葡萄产量应控制在每亩500公斤至800公斤,葡萄产量及质量稳定,并具有可追溯性。

(八)肥料及农药的使用安全、规范,符合相关标准。

(九)酒庄酒品质稳定,典型性明显,有稳定的葡萄酒销售渠道及市场,在国内外有一定的品牌影响力,具有相关产品认证,抽检时质量合格。

(十)有稳定的种植、酿造和旅游接待、销售专业人才队伍。

 

第九条  宁夏贺兰山东麓葡萄与葡萄酒国际联合会组织评定委员会开展评定工作时,应当制订评定方案,并在评定工作开始前1个月向社会公示。

 

第十条  自愿参加评定的酒庄应当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并填写参评申请表,报送至酒庄所在地葡萄与葡萄酒产业协会,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进行初审。通过初审的由初审机构统一将材料上报到宁夏贺兰山东麓葡萄与葡萄酒国际联合会,由其依照相关程序和标准组织评定委员会进行评定。

 

第十一条  评定委员会采取现场踏勘、资料审核、酒样品鉴、检验等方式进行评定,并委托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公证机构人员统一对酒庄酒进行抽样检验。

 

第十二条  酒庄及酒样经现场踏勘、检验合格后,评定委员会结合酒庄发展实际,依照《宁夏贺兰山东麓葡萄酒产区列级酒庄评分标准》的评定细则进行评分,并提出评定意见。评审结果经宁夏贺兰山东麓葡萄与葡萄酒国际联合会最终审定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列级酒庄评定实行198分制,按照下列分值定级:

(一)总分 188 分至 198 分为一级酒庄;

(二)总分 168 分至 187 分为二级酒庄;

(三)总分 158 分至 167 分为三级酒庄;

(四)总分 138 分至 157 分为四级酒庄;

(五)总分 118 分至 137 分为五级酒庄。

 

第十四条  经审定公布的列级酒庄的证书、标牌由宁夏贺兰山东麓葡萄与葡萄酒国际联合会统一制作颁发。

 

第十五条  列级酒庄可以在其产品的包装、说明书、酒标及其宣传资料上正确标明等级。

 

第十六条  参加列级酒庄评定工作的人员,在评定工作中有徇私舞弊行为的,由宁夏贺兰山东麓葡萄与葡萄酒国际联合会取消其评定资格。

 

第十七条  列级酒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宁夏贺兰山东麓葡萄与葡萄酒国际联合会撤销其列级酒庄称号,收回证书、标牌;有下列第(四)项或第(五)项情形的,10年内不得参与列级酒庄评定,处理结果要在媒体上公布。

(一)产品品质下降,无法达到列级酒庄质量标准的。

(二)没有严格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各项条件进行生产的。

(三)参评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四)出现重大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社会影响较大的。

(五)帮助他人或参与制造假冒伪劣葡萄酒产品的。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贺兰山东麓葡萄酒产区列级酒庄评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13〕178号)同时废止。